危險廢物服務
危險廢物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條: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span>
危險廢物產生及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服務:
我公司可協助企業辦理危險廢物轉移事宜:主要針對滁州市范圍內的各類中小微企業單位,中小微企業單位單位危險廢物一次產生量少,種類多且分散,區域內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受制于收集系統的短板,不方便收集、轉運處置,我公司可協助企業辦理辦理危險廢物轉移事宜,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及社會源類危險廢物收集難、處置難、處置貴的難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類別包括HW02、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4、HW16、HW17、HW19、HW21、HW22、HW23、HW24、HW25、HW26、HW27、HW28、HW29、HW30、HW31、HW32、HW34、HW35、HW36、HW37、HW38、HW39、HW40、HW45、HW46、HW47、HW48、HW49、HW50等共39大類、413小類。